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之后,PPP模式便作為拓寬城鎮化建設融資渠道、促進政府職能加快轉變的有效方式,被寄予越來越多的關注。
PPP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其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目前,在各地積極響應PPP模式的情況下,其中的一些隱憂也不得忽視。
首先,PPP立法仍處于瓶頸。目前與PPP相關的法律規范多以行業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的形式存在。作為國家層級PPP法律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被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列為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雖然相關工作已開展多時,但目前包括法律部門歸屬、項目審批機制在內的各個關鍵問題均未得以明確。另有觀點指出,特許經營立法存在降級為國務院暫行條例的可能性。名不正,則言不順,統一的基礎性法律缺位,不利于銜接相關法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利于項目的順利實施推進。
其次,部分PPP項目前期論證簡單,未明確使用PPP模式的必要性。PPP項目不同于普通項目,由于根據協議,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將存在長達數十年的合作,并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項目的前期準備便尤為關鍵。亞洲開發銀行高級項目官員指出,重慶市今年集中簽約的千億PPP項目中,多數項目為經過公開競爭選擇合作方,另外部分項目并未明確項目內容、項目合作方式等具體細節。這種情況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雙方后續合作的不確定性。
再次,推行PPP模式需要價格市場化。根據監管要求,“使用者付費”將成為PPP模式的主要投資回報來源;同時,“適宜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的一個重要特點便是“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可以說價格市場化是PPP模式推進的重要邊界條件。而當下的公共服務產品,由于是政府定價,難以吸引私營資本進入。如若不能以市場化的方式建立起靈活有效的價格調整機制并依法落實,社會資本的合法利益則難以得到保障。
最后,地方政府普遍缺乏PPP項目的相關經驗。作為PPP模式的參與方之一,政府長期以來形成了較為強勢的形象。回顧過去,地方政府朝令夕改、“國進民退”的案例也曾發生,這都增加了社會資本在投資前的疑慮。一方面,政府需通過有效的制度、機制,依法運作,遵循契約精神,保障政策的延續性;另一方面,在合作過程中,政府亦需放下架子、轉變觀念,以誠意來合作,真正做到風險共擔。
PPP模式的運用有利于政府吸收社會資本,共同推進城鎮化建設,既緩解政府資金壓力,又增加社會資本的投資渠道,其目的應是實現多方共贏的局面。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各方需要共同努力,完善相關制度建設,規范項目運作,從而保障PPP模式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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