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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財政部、央行、證監會關于PPP資產證券化的通知

來源于:中國招標周刊 日期:2017-07-12 瀏覽:2794

財政部、央行、證監會《關于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 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分類穩妥地推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嚴格篩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PPP 項目,完善 PPP 項目資產證券化工作程序,著力加強 PPP 項目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

2017年6月19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7]55號)(簡稱《通知》),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三部門要求,分類穩妥地推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嚴格篩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 PPP 項目,完善 PPP 項目資產證券化工作程序,著力 加強PPP 項目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幾位專家在第一時間對《通知》進行了解讀。

對PPP項目及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理解

【在原有運營期滿2年方可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上,鼓勵探索在建設期以未來收益權發行證券化產品,以使更多項目納入可資產證券化范圍,同時使社會資本自項目起始即可統籌考慮資產證券化的應用,增強社會資本參與PPP 項目的決心與信心。】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產業咨詢與投資事業部總經理楊寧認為,《通知》體現了主管部門對 PPP 項目及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理解,從宏觀理念到微觀操作均提出了如下諸多建設性的指導:

1.探索拓寬可資產證券化的階段、范圍。在原有運營期滿 2 年方可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上,鼓勵探索在建設期以未來收益權發行證券化產品,以使更多項目納入可資產證券化范圍,同時使社會資本自項目起始即可統籌考慮資產證券化的應用,增強社會資本參與 PPP 項目的決心與信心;

2.認可、鼓勵合資類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合資項目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他股東可憑借其在項目公司的股權進行資產證券化,雖然對持有不同股權比例的股東進行了發行規模的限制,但仍大大提升了項資產目(或其對應股權)的流動性 ;

3. 豐富資產證券化主體。可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項 目階段進一步放寬,對應建設期提供建設支持的承包 商(建設單位)、為項目提供融資的債權人(各類金 融機構)均可發起資產證券化。在充分考慮PPP合 同內容可能存在的限制(如金融機構貸款要求收益權 質押等)后,發起主體(原始權益人)的多樣化可使 PPP 項目資產證券化的應用變得更為廣泛 ;

4. 積極、規范推廣資產證券化綠色通道。針對省級財政部門推薦或中國政企合作基金投資的這類規范、優質項目,相應主管部門應研究建立綠色通道, 提高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工作效率。但以項目公司或項目股東作為發起人的,依舊需要成功運營2年以上,且發起人信用穩健,此舉可看出財政部、央行及證監會的審慎態度;

5. 強化風險隔離與風險分擔。嚴格遵循資產證券 化的實質,堅持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但仍強調項目公司控股股東的項目運營責任,確保公共服務不受影響 ;PPP 項目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依據績效考核進行付費,不得使付費方(政府方或公眾)承擔剛性兌付責任,確保PPP項目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不因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而發生改變。

豐富PPP項目資產證券化主體涵意

【《通知》豐富了實施 PPP 項目資產證券化的主體,但尚未對市場較為關心的PPP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增信措施、產品期限及到期處置等問題給出明確安排,后期還需在實踐摸索中完善。】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政府與公共咨詢事業部總監吳赟認為:

1.《通知》豐富了實施 PPP 項目資產證券化的主體,除原有PPP項目公司股東外,提到項目公司可作為發起人對自身現金流、潛在收益權進行資產證券化。甚至將主體擴展至 PPP 項目的其他相關主體, 包括提供融資支持的各類債權人,以及為項目公司提供建設支持的承包商等企業;

2.《通知》提出探索在項目建設期利用未來收益權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渠道,真正解決項目資金需求困局,提高項目融得資金專項使用;

3.《通知》明確項目組織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項目公司或股東的資質條件,項目應當成功運營 2 年以上, 發起人(原始權益人)信用穩健,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或虛假信息披露,無不良信用記錄。防止資產池中出現濫竽充數、一擁而上的現象;

4.下一步由省、自治州政府進一步完善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制度細化工作,并組織評審、擇優推薦好的項目。據了解,河南省在內諸多省份財廳已在起草相關支持性政策文件,落實相關PPP項目資產 證券化要求;

5.《通知》明確政府監管責任,各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約管理,防止資產證券化的系統性風險,及相關風險向政府方、社會公眾轉移或累積,從而影響公共服務水平和基礎設施質量;

6.《通知》尚未對市場較為關心的 PPP 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增信措施、產品期限及到期處置等問題給出明確安排,后期還需在實踐摸索中完善。

拓寬項目融資渠道

【項目成功運營2年以上的要求,已不再是項目 公司作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必要條件,僅 限于申請通過發行主管部門綠色通道受理時適用。通知甚至還提出積極探索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期依托 PPP合同約定的未來收益權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要求。】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政府與公共咨詢事業部總監朱磊認為,《關于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7] 55 號)有以下 3 個特點 :

1. 突破兩年穩定運營的限制,探索拓寬項目融資 渠道。《通知》規定,項目成功運營 2 年以上的要求,已不再是項目公司作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必要條件,僅限于申請通過發行主管部門綠色通道受理時適用。通知甚至還提出積極探索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期依托PPP合同約定的未來收益權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要求。未來資產證券化將不僅用來解決社 會資本資金周轉及快速變現的問題,還將為項目自身融資提供解決方案,PPP 項目的融資渠道將得到進一步拓寬。

2. 新增財政版 PPP 資產證券化綠色通道。《通知》 指出對于各省級財政部門推薦的項目和中國政企合作支持基金投資的項目,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單位要研究建立受理、審核及備案的綠色通道,專人專崗負責, 提高注冊、備案、審核、發行和掛牌的工作效率。 財政部版綠色通道的條件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版綠色通道的條件基本一致,但多了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要求,此外項目納入財政部 PPP 項目庫也是潛在的要求。

3.明確資產證券化后的監管及合同履約管理要求。首先《通知》要求,資產證券化方案設計上,要防范控股股東實現變相“退出”,影響公共服務供給 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其次是政府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根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支付,保障社會資本方獲得合理回報,但不得為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兜底; 最后,PPP項目公司不得將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社會資本方,而因資產證券節省綜合融資成本帶來的超額收益,則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配。

對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認可和推廣

【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投資回報,讓 PPP 項目 成為證券化的理想標的,也為不同投資人提供了重要 的進退通道。國家發展改委和財政部前后牽頭出臺 的《關于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本合作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關于規 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兩個文件,必然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 里程碑事件。】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南京辦事處負責人王小文認為,2016年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698號),引發了PPP項目對接資本市場的熱潮。時隔半年,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再次聯合發布《通知》,是對 PPP 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路徑的認可和進一步推廣。根據2016年美國各類債券發行量的統計,資產證券化產品占比已超過債券市場的40%。我國尚處在資產證券化的上升發展階段,未來有極大的發展空 間。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投資回報,讓PPP項目成為證券化的理想標的,也為不同投資人提供了重要 的進退通道。國家發展改委和財政部前后牽頭出臺的這兩個文件,必然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里程碑事件。

縱覽《通知》可以發現如下亮點 :

其一,資產證券化的主體更加多元。從PPP項目公司延伸到了PPP項目股東和其他相關主體(包括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的各類金融機構和提供建設支持的承包商等),幾乎涵蓋了 PPP項目的所有利益相關方,影響之大,不言而喻。

其二,對 PPP 項目運營時間的要求放寬。 文件規定項目公司作為發起人(原始權益人) 的,應當已落實融資方案,前期融資實際到賬即可。相比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2016] 2698 號文“項目已建成并正常運營 2 年以上” 的要求,“55 號文”將更廣泛地適用于目前正在推進的 PPP 項目。

其三,運作規范,擇優篩選和推薦PPP 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文件提到開展資產證 券化的 PPP 項目,必須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并優先支持水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市場化程度較高、公共服務需求穩定、現金流可預測性較強的行業開展資產證券化。由此可以看出,“55 號文” 的要求,進一步強調了 PPP 項目的規范運作, 同時,對于財政部和各省的相關領域的 PPP示范項目,將會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