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資產證券化范圍進一步擴大。6月20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下稱 《通知》),分類設置了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條件。
具體來講,一是在項目運行階段以能夠給項目帶來現金流的收益權、合同債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積極探索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期依托PPP合同約定的未來收益權,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二是項目公司股東可在項目建成運營兩年后,以能夠帶來現金流的股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中,控股股東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股權帶來現金流現值的50%,其他股東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股權帶來現金流現值的70%;三是支持項目公司其他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在項目運營階段,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支持的各類債權人,以及為項目公司提供建設支持的承包商等企業作為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可以合同債權、收益權等作為基礎資產,按監管規定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這些條件較此前的規定明顯放松。2016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重點推動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的PPP項目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條件之一為“項目已建成并正常運營2年以上”。
中國投資咨詢公司咨詢總監吳赟對財新記者表示,項目成功運營2年以上的要求,已不再是項目公司作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必要條件,僅限于申請通過發行主管部門綠色通道受理時適用。
他同時稱,探索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期依托PPP合同約定的未來收益權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意味著未來資產證券化將不僅用來解決社會資本資金周轉及快速變現的問題,還將為項目自身融資提供解決方案,PPP項目的融資渠道將得到進一步拓寬。
此前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均以債權或收益權為基礎資產,《通知》允許股東在項目建成運營兩年后,以能夠帶來現金流的股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天風固收孫彬彬團隊發布報告稱,這是一大創新舉措,作為項目公司股東的社會資本,可以其股權作為基礎資產證券化,實現“真正”的退出(但不是完全退出)。這對社會資本是較大利好,大股東雖然不能轉移控制權,但也可以借此實現部分的股權轉移,盤活存量;小股東通過證券化基本可以實現大部分股權的轉移,有助于提高PPP項目的流動性。
報告認為,股權資產證券化是要開展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即PPP+REITS模式。“從文件來看,財政部和發改委對此基本已經達成了共識,隨著前期的PPP項目逐漸進入運營期,PPP+REITS有望盡快推出。”
項目公司其他相關主體可以合同債權、收益權等作為基礎資產,按監管規定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孫彬彬團隊認為,多樣的基礎資產類型既可顯著增加PPP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容量,也有助于滿足不同類型投資者的需求。
“一個PPP項目,理論上可以同時發行三類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但實際中很難。”財政部金融司五處處長闞曉西向財新記者表示,發行資產證券化只有一個標的,就是收益權,不可能一個現金流對應多個產品,按規定發行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需要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市場會根據披露的信息識別風險,避免出現兌付危機。
《通知》強調,開展資產證券化的PPP項目應當運作規范、權屬清晰。項目實施方案科學、合同體系完備、運作模式成熟、風險分配合理,并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擬作為基礎資產的項目收益權、股權和合同債權等權屬獨立清晰,沒有為其他融資提供質押或擔保。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當分別符合以下要求:項目公司作為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應當已落實融資方案,前期融資實際到賬;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股東作為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申請通過發行主管部門綠色通道受理的,項目還應當成功運營兩年以上,發起人(原始權益人)信用穩健,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或虛假信息披露,無不良信用記錄。
財政部與發改委均設立了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發行主管部門綠色通道,吳赟表示,財政版綠色通道的條件與發改版綠色通道的條件基本一致,但多了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要求,項目納入財政部PPP項目庫也是潛在的要求。
為加強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通知》還要求,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原始權益人),要嚴格按照資產證券化規則與相關方案、合同約定,合理設計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交易結構,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和必要的增信措施,堅持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在基礎資產與發起人(原始權益人)資產之間做好風險隔離。禁止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通過資產證券化改變控股股東對PPP項目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和項目運營責任,實現變相“退出”,影響公共服務供給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來源:財新網)